一、代位权诉讼请求如何确定
代位权诉讼请求的确定,主要是按照这些要点来的。
首先,一定得清楚地知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拥有的债权数额,这个可是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根基。
接着,得考虑债权到底有没有到期,而且得是带有金钱给付这种内容的债权。
在确定具体的请求数额的时候,那是以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为界限的,可不能超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
同时,还得留意主张债权过程中产生的那些必要费用,就像诉讼费之类的。
另外,必须得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人那是在怠于行使他到期的债权,并且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这些证据包含的东西可不少,像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还有往来的账目之类的都得有。
总而言之,代位权诉讼请求的确定,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得实实在在地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这样才能确保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是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该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结果。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在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地址时,要依据民事诉讼中关于住所地认定的规则。若次债务人是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若次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三、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债权人作为原告,需就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提供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同时,要举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比如证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时,债务人需对该异议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债权人的债权不成立、已消灭或存在瑕疵等情况。
次债务人则需对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抗辩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债务已清偿、债务存在争议等。通过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确保各方在代位权诉讼中依法履行举证义务,保障诉讼的公正进行。
在探讨代位权诉讼请求如何确定之后,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当确定好代位权诉讼请求后,在实际诉讼过程